游戏直播侵犯了作权吗?
这是一个全国性的直播时代。只要你有一部带摄像头的手机或电脑,在任何直播平台上注册会员,你就可以开始你的直播之旅。至于直播内容,只要不违法乱纪,平台似乎干涉不多。随着直播门槛的降低,相关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2017年底,我们的网易公司起诉了华多公司。这两个名字可能不是很有概念。换句话说,我们的“梦幻西游”游戏运营商起诉了我们的前身YY直播平台公司
1.本期我们就来谈谈直播中游戏的侵权行为。
游戏着作权
在这种情况下,网易公司主张它拥有梦幻西游2游戏的作权,同时拥有游戏的艺术、音乐、文字作品和电影作品的作品权。
平台公司认为游戏的图片是不可预测和开放的,这意味着不同玩家的操作会导致图片的不同变化,这违反了作权法的确定性,图片的布局和组成是不特定的算法和许多游戏玩家的互动重叠,所以与电影不相似,不构成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在我看来,作为一个游戏制作人,整个游戏的投入制作,包括画面、场景、音效、艺术等作品,应该符合作权法中创作的概念。即使在现行的作权法律法规中很难找到一个特别一致的定义名称来保护它,也不应该妨碍从作权的角度来保护它。毕竟,我们还有一个底部条款叫做“其他作品”。
关于游戏电影的识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钱老师的观点是:“对于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在性能效果上,随着玩家的持续操作,它呈现在屏幕上是文本、图片、声音组合的“连续动态图像”,然后给玩家“身临其境”的视听体验,完全符合电影的意义。”
对于华多公司的辩护,让我们再考虑一下。首先,电影作品的识别没有限制,即必须是单向连续画面。同时,我们可以认为,不同玩家操作造成的所有不同画面都是在游戏制作的整个大框架下构建的,没有玩家的自由创作,只是根据游戏给出的不同路径前进,游戏画面最终呈现的是游戏制作人算法根据选定的路径获得的。因此,玩家在作权法意义上没有创作劳动,也可以说最终的画面仍然属于游戏制作人创作的大范畴。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作权法》第五条第十二项视听作品的概念(修订草案)包括电影、电视剧和电影作品。我认为把电子游戏归类为这一类是合理的。
侵权的主体
在网络直播侵权中,如有侵权,主体是网络主播和网络直播平台。
在这种情况下,华多公司声称,他们不能在大量信息中过滤潜在的涉嫌侵权直播。我首先想到的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避风港原则”,即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技术措施来防止侵权。但从判决来看,华多似乎不想在这一部分挣扎太多。
另一个原因是网易有能力监控直播而不是直播,这是默许主播播出的行为。我觉得这个理由没那么聪明。不能说你有能力防止侵权。如果你不这样做,我可以在这里纵容侵权的存在。相反,我应该努力证明我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这些侵权行为发生在合理的措施之外。然而,在本案中,当网易公司发函时,华多公司具备相应的便利条件,没有进行实质性操作,自然不符合避风港原则的要求。
另一方面,如果游戏的作权需要授权才能直播,那么作为主播,基本上不可能自己接触游戏玩家的作权授权,更需要依靠平台,平台是否获得了游戏的作权授权需要主播自己掌握。当时,游戏主播不能以一个轻浮的未知者无罪逃避责任。换句话说,如果真的需要授权,而平台没有授权,那么进行相关直播的用户可能会被追究侵犯作权的责任。
3合理使用
从法律上讲,作权作品只要使用就不会被认定为侵权。
根据《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作品,未经作权人许可,不得向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我们所说的合理使用作品。华多公司主张案件涉及的直播属于本条规定的第一项和第二项。认为玩家只是在直播中展示游戏的片段,加上他们对游戏的大量观点和看法,以促进与观众的交流。它属于个人在网络环境中学习、研究和欣赏游戏的一种方式,也属于展示游戏以介绍和评论游戏的行为。
那么我们来看看这两个项目:(一)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首先,我不能说玩游戏不是学习。作为一名游戏新手,我真的可以学习如何玩好这个游戏。然而,如果是一般的现场直播,作为一些知名主播已经把现场直播作为自己的职业,作为一个平台公司,我认为不应该说我们是非盈利是公益现场直播,因为带来盈利,所以根据第一个合理使用我认为有待讨论。
让我们看看第二条:(2)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以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解释某一问题;
既然是游戏直播,哑巴直播的情况毕竟是少数。很多主播都是通过讲解和介绍来吸引更多的观众。从这个角度来看,似乎符合第二条评论某一作品的范畴。所以这里我们注意到还有一个形容词,叫做“适当”引用,如何判断这个引用是否合适?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更多的主张是否以盈利能力来判断引用是否合适,因此第一条的结论被绕回来,即带来盈利能力,因此根据第二条主张合理使用仍有待讨论。
从这个角度来看,游戏直播的合理使用作权似乎陷入了困境,所以让我们向作权三步检验法求助(即伯尔尼公约三步检验法)。
伯尔尼公约的三个步骤是:(1)仅限于某些特殊情况;(2)这些使用行为不会与工作的正常使用发生冲突(3)这些使用行为不会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让我们分别来看看后两个。
1、观看游戏直播会与玩家参与游戏相冲突吗?
我不认为这是相互冲突的,因为这是另一种使用方式。在这里,我们介绍了一个叫做转换使用的概念。这是什么意思?简单地说,原作品的使用不是简单的再现,而是通过添加新的内容,原作品在使用过程中具有新的价值,改变了原有的功能目的。
我们去看游戏现场直播,大多数时候不是看游戏如何玩,更多的是对锚游戏风格和解释方法的认可,锚不是简单的游戏内容,而是通过自己的操作和解释,以吸引观众。因此,通过主持人的布局风格和评论内容,在原有游戏的基础上形成了一部新作品。从这个角度来看,我认为这可以说是对游戏权利的合理使用。
2、游戏直播会不合理地损害游戏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吗?
直播游戏和游戏本身没有替代性,这里要区分直播游戏。
首先是电子竞技游戏。通过开发不同的游戏玩法,主播实际上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游戏的可玩性,让观众在观看时有尝试游戏的想法。这不仅损害了游戏玩家的权益,而且促进了游戏的合理使用。
然而,如果是一些解密或情节游戏,这些游戏的参与更多的来自未知情节的期望和思考解密过程,直播这些游戏可能会破坏玩家的体验,懒得玩,这损害了游戏玩家的权益,我认为不能构成合理的使用。
梦幻西游案双方都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并于2018年4月26日在广东省高等法院开庭审理,二审将选择判决。
一方面,作为一名游戏玩家,我希望游戏直播能做得更好,在一个更自由的环境中发展,主播能带来更多更好的作品;
另一方面,作为一名法人,我们也明白健全的法律是一种趋势,作为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更完善的保护。
写在最后
游戏直播中的一些使用确实是合理的,而另一些可能侵犯了游戏玩家的权利。随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规定的不断完善,主播和直播平台都应更加关注和避免这些方面。不要粗心大意,让自己陷入诉讼的泥潭。我是小燕,欢迎关注我的学习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