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网络游戏市场的规范与监管,保障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网络游戏的研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业务活动。
2、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管理部门及职责
1、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人民 *** 文化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网络游戏的相关管理工作。
1、网络游戏的内容应当积极健康,反映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不得包含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
2、网络游戏不得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网络游戏应遵循有利于保护公共健康和适度游戏的原则,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运营及服务规范
1、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自查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管理。
2、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南和警示说明。
3、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要求用户使用真实货币直接购买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交换自己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4、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依法取用、储存和保护用户信息。
违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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