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青少年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小孔、小建与小鲁、小刘等人在北京某中学上学期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小孔向大东和小张提议购买刀具报复小鲁等人,三人购买刀具六把。买完刀后小孔分别给小鲁和小刘打 *** 约架。后小孔和大东伙同小张和小孙持刀与小建纠集的三十余人持棍、棒等共同来到某立交桥下,在桥两侧分头等待小鲁等人前来殴斗。当小鲁、小刘纠集多人持棍、棒等物到达时,双方互相持械殴斗。其间多人受伤,轻重程度不等。
法官说法:本案中的参与斗殴者大都已经成年,小孔和大东是未成年人。小孔、大东在公共场所纠集多人持械斗殴,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小孔系首要分子,大东系积极参加者,依法均应予惩处。小孔与大东最终以聚众斗殴罪被分别判处刑事处罚。
普法提示:目前中学生犯罪大多为“ *** 犯罪”,以聚众类犯罪居多,他们模仿“黑社会”、“古惑仔”等非法形式,往往不考虑后果,三五成群、拉帮结伙,对于正常的交往矛盾习惯采用成人化的暴力手段解决。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逆反心理所致。这些学生大多家庭并不富裕,而且学习成绩较差,在之前的学习经历中可能长期受到学校、家长的批评与指责,使他们养成蛮横任性、逞强显能、遇事冲动等不良性格;加之这些学生对自己也往往持否定态度,意志消沉,容易受到不良文化的影响,具有违法犯罪的易感性。
建议学校重视和加强对学生逆反心理的疏导,增设相关课程,定期分析研究学生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及时采取措施。
今日大连未成年人杀人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可是我想到一个问题
谢邀!
大连未成年人杀人案的致害人蔡某某,未被刑事立案,是因为其2006年1月出生,作案时未满14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其不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对其不予刑事立案。
不能承担刑事责任,不代表其民事赔偿责任不能被追究。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监护人的责任。
该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根据上述规定,蔡某某未满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即蔡某某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蔡某某个人有财产,赔偿费用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如果没有,或者其财产不够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其父母承担或补足不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