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合同是合约的一种形式,其特点较为明显,多式联运合同强调运输方式的多样性,即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约定使用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至目的地,货物由同一运输凭证运输,这种合同中,如果其中一种运输方式是海上运输,则属于《海商法》调整的多式联运合同,在台湾地区,若多式联运经营人未亲自承运货物,则该合同归承揽运送合同范畴。 多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是完全分离的主体,在多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托运人签订合同,而实际承运人则是货物的实际运输者,多式联运合同中与托运人相对应的合同主体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而多式联运经营人则与各区段实际承运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多式联运合同中与托运人签订的货物运输凭证具有统一性,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托运人只需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支付运输费用,而无需分别向各区段实际承运人支付费用,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托运人出具统一的运输凭证,该凭证在各区段内均具有法律效力,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合同中最为重要的合同凭证,多式联运经营人收 *** 物后,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根据《合同法》第319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收 *** 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地、托运人的名称、收货人的名称、货物的种类、件数、重量、标志、危险特征、货物的外表状况、单据的可 *** 性声明、单据的签发时间和地点、运费支付方式、运费的支付货币种类、运费由收货人支付声明、航线、运输方式、转运地点、多式联运单据是否可 *** 声明、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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